单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小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足额支付价款,乙公司再 向其交付标的物。由于甲公司出现急需使用小汽车的情况,在其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前,便请求乙公司向 其交付标的物,乙公司予以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乙公司行使的抗辩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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