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偶然所得
- 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征税范围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5)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免税的偶然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次计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收入额×20%
【提示】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除另有规定外,没有扣除。
1.部分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3.不得扣除
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