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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应刑事司法机关的请求,就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景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元公司”)出具《关于对大连顶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易形式进行认定的复函》(京证监函〔2018〕527号(以下简称“527号复函”)。527号复函所依据的是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通知”)。

2018年8月30日,景元公司针对527号复函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景元公司复议请求撤销527号复函并对其规范性文件111号通知及其附件进行附带审查。

2018年10月26日,证监会以景元公司为申请人,以北京证监局为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认为527号复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527号复函所依据的111号通知也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景元公司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判令证监会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义务。

已知527号复函未直接为景元公司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刑事司法机关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是单纯的司法协助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原告应当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B.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 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C.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D.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D.被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 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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