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公司 2019 年 6 月设立,位于 A 市城区,主营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包括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和创意策划), 2019 年 7 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2020 年 8 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交易事项,咨询有关税务处理问题。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需要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金额单位为元。
资料一:
甲公司 2019 年度各月份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销售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
月份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合计 |
装饰服务 | 0 | 36 | 28 | 30 | 40 | 46 | 58 | 238 |
设计服务 | 0 | 35 | 30 | 35 | 41 | 55 | 62 | 258 |
合计 | 0 | 71 | 58 | 65 | 81 | 101 | 120 | 496 |
资料二:
甲公司 2020 年 7 月共发生两项装饰服务(开工和完工日期均在 7 月),一项在本市,实现销售额 128000 元(不含税);一项在邻省 B 市,实现销售额 400000 元(不含税)。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已知两项业务既非甲供工程、亦非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甲公司也未将上述工程对外分包。7 月份甲公司无其他应税行为。
资料三:
甲公司 2020 年 7 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合计 12860 元(均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用途确认),其中包括一张为本公司工人在 B 市施工期间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000 元、增值税额120 元(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的优惠)。另外 7 月份本公司员工往返A、B 市的交通费支出,共有10 张火车票(均注明本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票面金额合计 1360 元。
要求:
(1) 根据资料一,请问甲公司 2019 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 10%的政策?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甲公司如果适用该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最早可在何时提供该资料?
(2) 根据资料二,请问甲公司对两项装饰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为什么?甲公司需要在 B 市预缴多少增值税(请列式计算)?在 B 市的装饰服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3) 根据资料三,请问本公司工人住宿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火车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多少(请列式计算)?已知甲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甲公司 7 月份在 A 市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多少(请列式计算)?
(4) 甲公司 2020 年 8 月向境外某公司支付一项设计服务费,合同约定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 50 万元,已知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甲公司应扣缴增值税多少(请列式计算)?该扣缴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是什么?进项税额抵扣应留存什么资料?
(5) 甲公司 2020 年 8 月份采购项目较多,如果留抵税额超过 50 万元,是否可以适用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6) 甲公司 2021 年度能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 ①甲公司 2019 年度能适用加计抵减 10%的政策。
②判断依据: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甲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其销售额占比=(0+35+30)÷(0+71+58)×100%=50.39%>50%,故甲公司 2019 年度能适用加计抵减 10%的政策。
③甲公司如果适用该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④最早可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供该资料。
(2) ①甲公司对两项装饰服务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提供开工日期在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②甲公司在 B 市预缴增值税=400000×2%=8000(元)。
③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
(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 ①本公司工人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火车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9%)×9%=112.29(元)。
③甲公司 7 月份在 A 市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128000×9%+400000×9%-12860-112.29-(12860+112.29)×10%-8000=25250.48(元)。
(4)①甲公司应扣缴增值税=500000÷(1+6%)×6%=28301.89(元)。
②该扣缴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③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留存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
(5) 不能适用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 5 个条件的纳税人(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除外),才适用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但题目中给出的甲公
司相关条件不全,不能适用。
①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 按照上年度(2020 年)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 50%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试题解析: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