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区的医药制造企业(以下称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 2020 年销售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 9500 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收益 460 万元,全年发生产品销售成本和相关费用共计 6650 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 495 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 650 万元,12 月末企业自行计算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 2165万元。该企业 2019 年度有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 2020 年业务,发现以下问题:
(1)8 月中旬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药品,收到不含增值税预收款 120 万元,到 12 月底,企业已将该批药品发出,企业已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但尚未将预收款转为收入,也未履行任何纳税义务;将公允价值为100 万元的一批自产的保健药品用于职工奖励,该批保健药品的成本为 60 万元,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
(2)9 月上旬接受客户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 万元、进项税额 1.3 万元,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
(3)10 月购置并投入使用一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60 万元、进项税额 7.8 万元,假定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8 年,预计净残值为 0,企业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 90 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139 万元,销售费用中包括广告费 1800万元,业务宣传费 200 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 12.6 万元是从其他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48.2 万元为国债利息收益,其余为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支出中包括税收滞纳金 20 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希望小学捐款 260 万元,直接捐赠 50 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 1342 万元(在合理的范围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 32 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 19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 108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除非特别说明,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