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8.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其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均为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考虑其他因素。2019年12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交易或事项:
①5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当日,收到乙公司预付合同款32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2019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30%。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甲企业为该项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21万元,预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49万元。
②8日,甲企业自行建造的一座厂房领用了一批自产产品和一批外购原材料,所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市场售价为10万元;所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万元,市场售价为6万元。
③10日,向乙公司转让一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20万元,已存入银行。该软件不再提供后续服务,且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④20日,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80万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9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万元。
⑤3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咨询费20万元,短期借款利息10万元,违约金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