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第一,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一一损益调整);
第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第三,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