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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5年1月-2018年1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5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5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6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8年12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9年1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19年5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43万元;③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根据上述资料, 回答下列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  )万元。
A.1055.25
B.1655.25
C.1460.25
D.2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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