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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有(  )。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超越职权
D.明显不当

题目知识点:
  • 行政诉讼审理和判决

1.第一审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主要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2.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45日内审结。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3)第二审程序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岀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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