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居住权
- 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①具有公益目的性。(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事业用地)
②无偿性。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
④无期限性。
⑤行政性。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②出让的具体形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无偿划拨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期限限制 |
有偿出让 |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1.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2.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也可以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出租。
6.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4.地役权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否则,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