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偶然所得
(一)基本规则
1.范围界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免税的利息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次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二)股息红利所得的特殊规定
1.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1)非限售股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挂牌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
个人从普通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
具体情形 | 应纳税额 |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 |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取的股息红利 |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每次收入额全额×50%×20% | ||
超过1年 |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分取的股息红利 |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
1.征税范围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5)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免税的偶然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次计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收入额×20%
【提示】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除另有规定外,没有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