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