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财产继承问题
-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入伙、退伙之责任承担
2.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情形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延伸 |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2)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