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缴纳消费税的扣除
-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解释】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解释】只有税目相同,纳税环节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税目不同,则不能能进行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如用已税实木地板连续生产木质一次性筷子)。 纳税环节不同,也不能进行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如用已税珠宝玉石加工金银镶嵌首饰)。
2.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1)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只有当纳税人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①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意】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