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类型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合并、设立和增减时所为的登记。
3.转移登记
俗称过户登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6.预告登记
(1)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4)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