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 无形资产摊销原则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之和确认为无形资产。
2.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自用时,房地分开核算建造期间摊销计入“在建工程”)
3.【注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筑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开发成本)。
(2)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价值的,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使用寿命有限 | 使用寿命不确定 | |
1.确定原则 | ①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 ②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 |
2.是否摊销 | 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不应摊销,但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