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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题目知识点:
  •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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