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1.计量基础 | (1)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 (2)承租人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 (1)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2)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注:固定资产从下月计提) (3)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4)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作出决定。 通常,承租人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其他折旧方法更能反映使用权资产有关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的,应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5)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②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如果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短于前两者,则应在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3.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注意】 ②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②承租人应当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例如: 承租人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机器租赁合同,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为100 000元,按直线法在10年内计提折旧,年折旧费为10 000元。 在第5年年末,确认该使用权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20 000元,计入当期损益。该使用权资产在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为50 000元(100 000/10×5)。 计提减值损失之后,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30 000元(50 000-20 000),之后每年的折旧费也相应减至6 000元(30 0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