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除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 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账务处理: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等)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等)
资本公积(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合并财务报表的评估增值等)
所得税费用(影响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等)
商誉(企业合并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控吸收合并、免税合并)
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差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异。
例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假设产生商誉100万元
合并类型 | 相关规定 | |
吸收合并 (个别财务报表) | 免税合并 | 账面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避免死循环) |
应税合并 | (1)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00万元,初始确认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计提减值准备,使得商誉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
4.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未来的税率)
(1)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如:享受税收优惠)
(2)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
一般 原则 | 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 考虑两方面: (1)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2)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额 |
特殊 |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 (1)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与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计量 税率 | 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 |
注意 |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 |
减值 | (1)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的反向) 借:所得税费用/其他综合收益等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上述原因减记以后,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