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财产继承问题
- 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 合伙人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变条件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承担责任 |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对转变前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