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