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1.纳税人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2.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注意】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
下表为城建税相关要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其他知识点同城建税。
项目 | 具体内容 | |
纳税人及 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
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 | 税率 |
市区 | 7% | |
县城、镇 | 5% | |
不在市、县城、镇 | 1% | |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 ||
计税依据 | 1.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2.有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 |
税收优惠 |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2.进口产品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 |
征收管理 | 同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 |
(1)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只有当纳税人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①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意】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