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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有(  )。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稿酬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题目知识点:
  • 财产租赁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

(1)基本税率为20%。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者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者10%)

【解释】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800元,超过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5.房屋转租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准予扣除。

(一)基本规则

1.范围界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免税的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次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二)股息红利所得的特殊规定

1.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1)非限售股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挂牌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

个人从普通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

具体情形

应纳税额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上市公司流通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取的股息红利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每次收入额全额×50%×20%

超过1年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分取的股息红利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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