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