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程序
- 政府采购合同
1.投标保证金
项目 | 内容 |
金额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链接】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非现金形式提交 |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
2.采购文件的相关期限
(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投标期限: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3.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解释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解释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5.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6.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与回避
(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①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③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回避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5.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采购合同的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1.分包方式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追加添购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