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程序
1.投标保证金
项目 | 内容 |
金额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链接】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非现金形式提交 |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
2.采购文件的相关期限
(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投标期限: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3.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解释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解释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5.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6.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与回避
(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①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③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回避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