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5)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6)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5.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解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中小微企业:分段考虑如何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②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加计扣除100%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不论单位价值几何),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6.税法关于加速折旧的基本规定
(1)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3)加速折旧的方法
①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要求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②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解释】
(1)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2)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③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