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公允价值计量)
原则 | 换入资产入账 | 换出资产确认损益 |
(1)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 换入资产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 -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费 +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 当期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2)有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的 | 换入资产成本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提示】 此情形换入资产成本与补价无关 | (1)支付补价方 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2)收到补价方 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注意】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分资产类别)
( 1)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应当视为资产处置处理,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
(2)换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长投处置,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同时,结转“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一步:换入资产入账(金融资产 和非金融资产 )
( 1)换入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2)换入的多项非金融资产
① 非金融资产总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② 按比例分摊
换入的某项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非金融资产总入账价值 ×(某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非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总额 )
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
③ 如果涉及相关税费 ,以上述按比例分摊的分摊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二步:换出资产损益终止确认损益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应当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一步:换入资产入账(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 1)换入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2)换入的多项非金融资产
应当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第二步: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损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 1)换出的金融资产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 ——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判断换出的该金融资产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并进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 2)换出的多项非金融资产
① 换出的非金融资产总额
=【(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② 按比例分摊
换出的某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相当于 )
=换出的非金融资产总额 ×( 某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非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总额 )
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