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基本规则
1.范围界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免税的利息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次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二)股息红利所得的特殊规定
1.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1)非限售股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挂牌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
个人从普通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
具体情形 | 应纳税额 |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 |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取的股息红利 |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每次收入额全额×50%×20% | ||
超过1年 |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分取的股息红利 |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
